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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的辦法有哪些

夫妻財產約定的辦法有哪些

夫妻約定財產既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後約定,還能在離婚後約定。這是為了防止夫妻因財產問題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那麼夫妻財產約定的辦法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這方面的知識,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財產約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只要簽訂時沒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規避法律等情況,就具有法律效力,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時,合法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約定必須完全自願。

3、約定的內容必須完全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結婚前,也可在結婚時或結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是否公證,現行法律並不強制要求,但是公證對夫妻財產約定,具有更強的證明力,也就是起到證據效力作用。

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變更約定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經過公證的約定,要變更的話,應當重新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在法庭上經常出示一些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要求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如何認定這些約定的效力呢?如果認定協議有效,則法院應當按照夫妻雙方的約定處理相關的財產;相反,如果認定這些協議無效,則應當按照法定的夫妻財產分割方式進行處理。

利君律師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無論是在婚前或在婚後,對於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都是有效的,對於雙方有約束力。比如,夫妻雙方約定,如果男方有第三者,則夫妻共同財產都歸女方所有。後男方與第三者同居並被證實,人民法院就判決將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都判決歸女方個人所有。再比如,夫妻雙方約定,如果男方再有家庭暴力,則男方要賠償女方精神損害賠償金兩萬元,後來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定。但是並非所有的夫妻財產約定都是有效的。

1、違反了公序良俗的約定會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前曾約定:“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此約定就是無效的。這個約定限制了男方的離姻自由權的行使,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如果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精神病人所做的承諾,則是無效的。

3、是否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不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如被迫或威脅或被騙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則是無效的。

4、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即使是雙方自願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在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的時候,法律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否則將視為沒有約定。而夫妻約定財產的辦法可以是約定共同所有、各自所有,同時既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後所得進行約定。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是意思自治的產物,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財產進行約定,否則作出的約定就是無效的。

標籤:財產 夫妻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