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究竟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哪些財產婚後仍屬於個人財產,《婚姻法》及最高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説明,本站的小編在下文淺要的分析一下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以方便大家進一步瞭解。
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
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為您梳理總結的法律中關於夫妻共有財產範圍的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參照上面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夠給您提供一定的參考,如果您有相關方面法律問題需要諮詢,也可以立即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我們將給您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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