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屬的原則有哪些
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屬的原則有哪些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説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後的財產關係或某項財產收入做法定財產之外的約定,即將婚前或婚後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或所得約定為某一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二)約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三)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四)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採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五)約定的優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六)約定的約束力。
1、對當事人的約束。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夫妻財產的約定歸屬,需要自己多加註意具體的法律細節,畢竟此類問題涉及當事人的直接利益,一旦在歸屬的問題上喪失原則性,那麼有關協議的法律效力就會缺乏共同性,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法律條例,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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