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有哪些
一、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劵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劵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2、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劵、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由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個人財產會轉化為共同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明確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方面的規定和我們之前的可能不同,新的婚姻法解釋對這一方面進行了修改,之前的規定是夫妻結婚八年後個人財產會轉化成共同財產。而新的解釋出台後,個人財產將永久為個人所有不再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的財產嚴格來説無論經過了多久,其實都是不會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並非大家認為只要結婚超過了8年時間,個人財產就會轉化為共同財產。但是對於一方財產在婚內的孳息、升值部分,可能會認定為雙方共有的財產,之後若是離婚的話,就可以要求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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