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其他財產
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費用總額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贈與財產
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在婚內獲得的所有財產基本屬於共有財產,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國家規定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協商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對於分割產生異議,或者有相關意見的,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的問題,來獲得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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