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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借款還是贈與?

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借款還是贈與?

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借款還是贈與?

看當時的實際情況才能判定是贈與還是借款;

1、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定,系基於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贈與對象不明確時的認定依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認定贈與事實應高於一般證明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證明標準。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證據,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

3、從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將父母出資一般認定為理所應當的贈與。敬老慈幼為人倫之本,也應法律所倡導。慈幼對於父母來講,依法而言為養育義務的負擔。子女一旦成年,應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應感念之,但此時並非父母所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子女應圖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至於事後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作為雙方一定要協商好這個房子是什麼用途,如果是贈與那麼雙方就可以不必簽定任何形式的東西,如果是借款那麼就必須要用書面的形式來約定雙方的條款,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也避免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