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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前出資購房贈與一方如何處理

對於夫妻結婚之前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名下的,法律規定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部分出資應該認定為該子女的個人婚前財產;若產權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有明確的向一方贈予的意思表示,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的贈予,該部分出資業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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