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財產怎麼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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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夫妻離婚時會有許多共同財產,這時就需要財產分割。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清查,法院還會依規執行。但是,仍有很多人對於離婚後財產是否清查的問題比較疑惑。那麼,法院判決離婚財產怎麼清查?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是否需要財產清查?
申請法院判決離婚,如果對方要求分割財產,要求法院保全財產,就可能會查封。不會主動查 ,法院不會主動調查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既然是離婚被告自然會提出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通常情況下離婚與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要在離婚案中一併解決,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則需要另案起訴。離婚訴訟屬於民事訴訟,一般尊徇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法律規定外,法院不主動進行調取證據。
二、財產怎麼清查?
財產清查是一項複雜而又細緻的工作一般包括三個步驟:
1、清查組
財產清查前成立清查組,負責財產清查的組織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實施清查以前,合理安排清查工作;清查過程中,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清查結束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2、準備工作
準備工作由清查小組負責安排主要包括:會計部門提供的完整、正確會計記錄,財產管理部門將各種手續辦理齊全、將實物整理整齊,並準備有關的衡量器具及清查所需的登記表。
3、進行清查
清查人員按清查組的計劃和要求,進行清查。在清查財產物資時,應有財產物資的保管員在場,並登記盤點表;清查現金,應有出納人員在場,並登記現金盤點報告表;清查銀行存款,應將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核對,並記錄“未達賬項登記表”,必要時還可以到銀行4、查證;
清查債權債務,可通過詢證、函證進行核實,並登記“結算款項核對登記表”。
三、財產清查分類
財產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被清查的對象和範圍,可以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的時間,可以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一)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對屬於本單位或存放在本單位的全部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年終決算之前;單位撤銷、合併或改變隸屬關係前;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企業股份制改制前;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二)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核對。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各項存貨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三)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四)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
(1)更換出納員時,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所進行的清查;
(2)更換倉庫保管員時,對其所保管的財產進行清查;
(3)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時所進行的清查等;其目的在於查明情況、分清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法院判決離婚財產怎麼清查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夫妻離婚時如果不是主動申請,相關部門是不會清查出財產的;在申請後,有關部門會按照清查程序進行。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網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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