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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前轉移財產法院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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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離婚訴訟期間,其中一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這肯定是會影響到將來婚姻結束後自己所得到的財產。為此有些人就會上述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夠對轉移財產的行為加重處罰,審理的時候能夠偏向沒轉移的一方。那麼訴訟期間轉移財產法院會怎麼判決呢?

離婚訴訟前轉移財產法院怎麼判決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七條明文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可見,“離婚轉移財產可判淨身出户”不過是早已有之的明文規定。
問題在於,審判實踐中法院對於轉移財產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大多數只是判決略微少分、略加懲罰,真正判決“淨身出户”的幾乎沒有。

現實中,一方惡意轉移財產都是揹着另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但在訴訟過程中,卻需要另一方舉證證明對方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如果舉證不能,那麼一方轉移的財產就不能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誠信、抱有惡意的一方反而能輕易獲利。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立法時正是考慮到了一方轉移財產給對方造成的舉證困難和利益損害,才規定了“少分或不分”這一懲罰性分配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