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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農村宅基地發證

宅基地1.01W
崇明農村宅基地發證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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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農村宅基地發證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各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土地登記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對推進土地市場建設,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受當時條件的限制,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總體滯後,有的地區登記發證率還很低,已頒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大部分只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沒有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這與中央的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不相適應。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十分緊迫繁重。
(一)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觀需要。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過程,是進一步查清宗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建立土地登記簿的過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況的過程,從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基礎薄弱的狀況,夯實管理和改革的基礎,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係,將農民與土地物權緊密聯繫起來,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三)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迫切需要。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進而通過深化改革,還權賦能,最終形成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是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的前提,是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城鄉統籌的動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