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執行共同財產可以嗎
一、夫妻一方債務執行共同財產可以嗎
原則上,夫妻一方的債務需要用其個人財產來償還。但實踐中,若是經過其配偶的同意,那麼在償還一方債務的時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可行的。若是配偶不同意執行共同財產,此時也可以先就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劃分,之後再執行屬於債務人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
3、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結合《民法典》可知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其與被執行人配偶協商,且須申請執行人認可;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後,對屬於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不少人認為,債務既然屬於夫妻一方所有,自然就不能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但其實,從實踐操作來看,若是經過另一方的同意,那麼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當然,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之後再執行屬於債務人一方所有的財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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