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查封財產怎麼分配?
一、多人查封財產怎麼分配?
多人查封財產的分配主要看誰有優先分配權。當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案款分配,有擔保物權的先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規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第二款規定: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88條的適用雖然並沒有註明“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這一條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實踐中,第88條適用的前提條件都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例如在2013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2款規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案款分配”。
在浙浙江高院針對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財產分配的23個突出問題做出的解答中認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執行規定》第88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雖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但尚在經營。”
注:需要注意的是,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的處理原則是有擔保物權的先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這裏不需要區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組織或企業法人,即無論被執行人是前述何種身份,當其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分配及處置原則是一樣的。
有些公民在欠下了很多的債務之後就沒有能力償還後就會出現多個債權人來索要最後可以分配的財產,但是多人法院查封這份財產的基礎上只能按照他們所擁有的權利性質來決定他們分配的順序,一般來説如果擁有擔保物權的就是可以先得到分配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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