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剩餘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一、公司剩餘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公司剩餘財產分配順序是:銀行債、普通債、優先股、普通股。剩餘財產分配是合營企業解散清算總程序中的一個步驟。一般情況下,需首先用財產變現所得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根據確定的債務清償順序依次清償債務,債務清償後,如尚有剩餘財產,可按合資合同、章程、協議的規定處理,也可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二、分配的標準順序是什麼
公司清算中,股東平等原則仍然為剩餘財產分配時必須堅持的原則。如果公司僅僅發行有普通股,剩餘財產分配較為容易,即用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去除剩餘財產總額,然後乘以某股東持股數量,即為該股東所分得的剩餘財產。但是。在公司既發行有普通股,又發行有優先股時,應如何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在發行有優先股的公司,應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然後再向普通股股東分配。
此為股東平等原則所許,亦合於意思自治原則,但為周全計,公司章程應當對優先股股東優越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進行明確規定。我國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於1992年發佈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102條第2款曾經規定,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分配,如不能足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可惜1993年《公司法》未予採納。
依學者見解,公司也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的數量作出規定,例如某一固定的金額,或者優先股股票面額的一定百分比。在優先股股東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得公司剩餘財產之後,餘下財產在普通股股東之間,按照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剩餘財產分配順序在我國相關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實際的經驗以及相關部門的處理的流程一般是按照銀行債、普通債、優先股、普通股的順序進行分配的。目前我國正在對於公司剩餘財產分配順序的問題制定相關的制度進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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