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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人保是什麼?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 人保是什麼?

現代社會的人們理財投資意識越來越強,不少人有點閒錢都會去創業試試,而工廠是大家創業投資的首選。可是工廠必要然排放污染物,而環保局做出了相關規定,不得排放超標的污染物。下面我們就看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 人保是什麼?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下簡稱“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第三者責任

在保險期間或本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列明的保險地址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由於突發意外事故導致有毒有害物質釋放、散佈、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險合同列明的承保區域內的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經國家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或具有相關資質的鑑定機構認定為突發意外環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承保區域的具體範圍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四條 清污費用

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承保區域內非自有場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 法律費用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工作人員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盜竊、搶劫;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電磁輻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和光電、噪音、微生物質污染;

(四)硅、石棉、轉基因物質及其製品引起的索賠;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自然災害;

(七)因交通工具導致的任何索賠;

(八)因酸雨導致的任何索賠;

(九)被保險人生產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導致的污水、廢氣等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累進式、漸變式污染。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工作人員的任何損失或賠償責任;

(二)水體、大氣、土壤等自然資源的損失以及其他生態損害;

(三)由於石油、天然氣勘探、開採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責任;

(四)由於船舶上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質的排放或泄漏,或由於存在這種威脅而導致的任何損失、費用、責任;

(五)保險單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發生的污染事故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或銷售的產品自身原因導致保險地址之外發生的任何污染損失、費用和責任;

(七)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八)因環境污染間接受損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九)罰款、罰金、懲罰性賠償;

(十)精神損害賠償;

(十一)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者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生產設備、生產裝臵、倉儲等未依法批准建造,或擅自改變設施且未依法辦理相應手續的;

(二)生產設備、裝臵、倉儲或承保區域被轉讓、棄臵、贈予或被查封,或不在被保險人控制範圍內的。

第九條 其它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十條 在本保險條款第三條和第四條項下,本保險合同設每次事故第三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清污費用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除另有約定外,每次事故第三者責任限額項下設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和每次事故每人財產損失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項下設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

在本保險條款第五條項下,本保險合同設每次事故法律費用責任限額和法律費用累計責任限額。

以上各項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一條 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率)、每次事故財產損失免賠額(率)和每次事故清污費用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投保人和保險人也可以協商確定其他免賠額(率),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和追溯期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追溯期是指自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開始向前追溯約定的時間期間,投保人連續向同一保險人投保,追溯期可以連續計算,除另有約定外,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應超過首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間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險合同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八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總的來説,我們在構成了污染環境罪之後,若是我們購買了相應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我們可以讓保險公司支付相應的罰款費用。污染環境罪分情況判定一般環境污染和嚴重環境污染,判罰也是不一樣的。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 人保是什麼,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