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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農村交納係數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農村交納係數

環境污染問題在任何都有可能發生,因此加強環境保護不分地區。為了給環境提供保障,國家也出台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可能存在污染問題提供一個可靠的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農村地區也是存在的,這也是為了加強農村環境的保護,為農村朋友創造一個好的生活環境,但是具體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什麼樣的呢,不瞭解的,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農村交納係數

分公司根據投保企業以下風險管理水平的差異,在基準費率30%的範圍內上下浮動:

1、根據被保險人以往年度環保事故狀況,“三同時”執行情況以及項目環評情況,污染事故應急機制,由被保險人出具有效的環境管理資質證明作為參考,結合環保局認定情況,進行風險調節.風險調節係數在30%上下調整;

2、每發生一次不符合“三同時”標準,或者曾經發生環保事故的,風險調節係數在此基礎上增加10%。

保險期間為一個月的,年費率為10%;保險期間為二個月的,年費率為20%;保險期間為三個月的,年費率為30%;保險期間為四個月的,年費率為40%;保險期間為五個月的,年費率為50%;保險期間為六個月的,年費率為60%;保險期間為七個月的,年費率為70%;保險期間為八個月的,年費率為80%;保險期間為九個月的,年費率為85%;保險期間為十個月的,年費率90%;為保險期間為十一個月的,年費率為95%;保險期間為十二個月的,年費率為100%。

注: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收。

二、環境污染責任風險

環境污染風險有侵權責任風險,《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了環境污染者在環境侵權中也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這説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的歸責原則。只要污染物造成的環境污染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污染者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不論排污企業有無過錯,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這就取消了之前《民法通則》規定的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為前提的要求。環境污染侵權中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較少,唯一的免責事由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情況。因此即使是發生了地震、海嘯等極端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也不能免除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該法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説,當環境污染存在爭議時,排污者應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不能證明免責事由或者排除因果關係,就應承擔賠償等侵權責任。而事實上,要證明排污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這將使企業在訴訟中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會大大增加污染企業的風險,並降低原告提起環境污染侵權訴訟的成本。

通過繳納責任保險,為潛在的環境污染問題提供保障,確保發生環境污染問題以後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以及有效的修復。因此,小編也要建議大家,要積極對於潛在的環境污染問題投保,確保污染責任得到有效的承擔,為環境保護增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