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只能出於過失嗎?
一、污染環境罪只能出於過失嗎?
污染環境罪一般只能出於過失,因為一般來説污染環境罪屬於過失類犯罪,如果故意污染的話,可能會定其他罪,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就如同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性犯罪一樣,如果故意開車交通肇事,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環境罪是故意還是過失是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來判定的,同時不同的情況還得了解污染環境的方式。
刑法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過形式,除了污染環境罪外,均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新罪名,但並未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對此,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應該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目前,關於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爭議,實質上涉及對污染環境結果的不同認識。污染環境結果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年限或者積累到一定程度才能顯現,目前科學技術手段很難確定污染結果是否發生,那麼,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為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結果,一般人不具備預見能力,對於無法預見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責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根據刑法理論中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必須對犯罪構成要素有主觀上的認識才能定罪,那麼,在污染環境罪中,在對污染結果無法預見的情況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過原則,筆者認為並非如此。雖然行為人對環境污染後果的主觀形態難以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但其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故意的,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污染環境行為形成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後果”的危險狀態是能夠預見的,於此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
綜上所述,現在環境的重要性對於任何人來説都是應該得到關注和重視的,所以刑法中禁止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並且對於做了這些行為的人規定了必須要進行處罰,但是該罪的判定是很多公民是無心之舉而造成了環境損害,如果是故意就要額外去判斷危害公共的罪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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