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的計算標準
一、環境污染賠償標準是什麼?
筆者認為,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1、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因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範圍包括:
第一、醫療費用(包括繼續治療費用);
第二、計劃外工作費用;
第三、護理費用;
第四、交通費;
第五、住宿費;
第六、住院食宿費用;
第七、營養費;
第八、殘疾賠償金;
第九、受撫養人的扶養費;
第十、傷殘補助費;
第十一、死亡和喪葬費。
2、財產損失賠償。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包括三個方面:
①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直接造成設施,生產或質量的損害。損失一般可以按市場價格計算。
②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受害者未來財產利益在一定範圍內喪失,因為環境污染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
③返回破壞前狀態的成本。
針對上述三種損失,以水污染為例説明:A廠排水污染B廠承包魚塘,造成魚類死亡,其中死魚價值為直接經濟損失;由於魚類尚未達到漁汛期並能繼續生長,因此預計的損失為我長大後是B廠的預期收入,這是間接經濟損失;池塘受到污染,恢復污染的成本是上述第三個損失。
3、精神損害。
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二、關於賠償標準的建議
1、關於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確定;受污染環境造成的對受害者健康的潛在危害,如人體功能衰退,過早衰老等,雖然沒有經過醫學治療,但沒有醫療費用等,應給予適當補償。彌補對人體的潛在傷害。
2、對於財產損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相對容易計算,而間接經濟損失則難以把握。我們可以把握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損失是未來可獲得的利益,侵權行為發生時,只有取得財產的可能性,而不是真正的利益;
二是損失具有未來利益。從實際意義上講,不是抽象的或假設的;
三是這種收益必須在一定的範圍內,也就是説,損害對財產的直接影響超出了這個範圍,不能視為間接損失。
此外,間接損失由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單位作出評估結論後確定。對於第三種經濟損失,即恢復環境所需的成本,其成本通常是天文數字,難以確定最終金額。對於這類損失,筆者認為相關部門可以對恢復環境所需的時間作出評估結論,再結合第二次間接損失,計算出該期間受害人預期收入的損失,由污染責任人給出補償;當然,如果污染者選擇恢復環境,他也可以決定在一定時間內恢復環境。
在賠償標準方面,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環境污染會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因此需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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