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二)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十人以上輕傷的;
(六)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環境保護關係到每一個人,而通過國家對環境污染懲罰的立法就能看出,國家對環境保護更是相當重視,司法解釋對具體案件的判決發揮着重要的作用,理解司法解釋更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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