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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環境污染責任是指因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時,污染者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章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除此之外,還有許多法律對環境污染責任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民法通則》第124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保護法》第41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求。”《水污染防治法》第85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2條“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85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並採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1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9條“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以無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無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實行因果關係的推定。只要因環境污染髮生糾紛,就推定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污染者負有證明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三、污染者與第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即便環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過錯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權責任,而應與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另外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無論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在其內部的責任份額劃分上,都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各自責任的大小。

當事人造成的環境污染其實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這也正是環境污染責任適用不被大家重視的原因之一,因為大家在短期內並不會感受到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但是環境污染問題現在已經是國家良性發展和人們是否能夠安全生活所面臨的重要問題,所以這也是環境污染責任被立法的必要性了。

標籤:環境污染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