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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概念是如何規定的?

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概念是如何規定的?

一、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以及免責

1、什麼是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環境污染責任是指因工業活動或者其他人為原因,導致自然環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壞,從而造成他少、人身、財產權益或者公共環境、其他公共財產遭受損害,或者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時,侵權人所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從《民法通則》到《侵權責任法》對於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均規定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考慮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只要其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造成損害的污染者主張免責的,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6條,《民法通則》第124條)

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水污染責任糾紛、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土壤污染責任糾紛、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審判實踐中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的類型和特點而設定的第四級案由。

2、《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環境污染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1)排除危害;

(2)賠償損失。

3、《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賠償損失;

(6)賠禮道歉;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4、環境污染責任免責事由:是指環境法所規定的在因環境污染侵權致人損害時加害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被侵權人過錯;

(3)其他免責條件。

二、環境污染責任的特徵

1、以無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無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2、實行因果關係的推定

只要因環境污染髮生糾紛,就推定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污染者負有證明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3、污染者與第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即便環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過錯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權責任,而應與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4、需要注意的責任區分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無論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在其內部的責任份額劃分上,都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各自責任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