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行為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一、環境侵權行為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環境侵權行為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社會妥當性、合法性、間接性、繼續性、反覆性、廣闊性、累積性等特點。
隨着現代工業的發展以及與之相應的人羣居住越來越集中趨勢,環境因素日顯重要,環境侵權案件也越來越集中和頻繁地發生,這直接影響到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們應該對環境侵權這種行為予以重視!
二、環境侵權的性質
(一)環境侵權的客體
呂忠梅教授在《環境法的新視野》中寫到:“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是由生存權發展起來的一項新型權利,環境權不是公民個人對其擇住環境的佔有、使用、處分權,因而,不是財產權。環境權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權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權。環境權始終以環境作為權利媒體,要求實現人類價值觀的徹底轉換,是建立在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相互尊重的新型權利。”
(二)環境侵權的主體
有的學者在概念中明確環境侵權的主體是行為人;有的直接以公民、法人冠之;有的則沒有指出侵權主體。筆者認為侵權主體應當明確:即公民、法人、其它組織或國家。
三、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
1、污染環境的行為
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複雜性、漸進性、多樣性的特點。作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污染環境行為,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違法的。由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環境的行為”。
2、損害
損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觸被污染的環境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後果。這種損害的特殊性包括:潛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損害的後果較快顯現,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後果,尤其是損害他人健康的後果要經過較長的潛伏期才顯現出來。廣泛性,多數案件表現為受污染地域、受害對象、受害的民事權益十分廣泛。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環境民事侵權以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它是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由於實踐中認定比較困難,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適用因果關係的推定原則。污染環境行為的形式複雜多樣,同一危害後果可能由數個不同的行為引起,而且絕大部分環境危害後果的發生,是由污染環境行為和污染物的作用過程共同完成的,後者在法律上應認為是環境違法行為的繼續,環境違法行為不是即時完成的,而是持續漸進的,使得其違法行為的實施與危害後果的發展時間間隔較長,其因果關係具有不緊密性和隱蔽性,證據也易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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