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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代物清償?

一、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償是什麼?

什麼是代物清償?

通常情況下,合同債務人原則上應以債的標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標的替代,否則不發生清償效果。於此情形,“債權人自得以增加擔保或其他意思而受領,但並不因此消滅債的關係”。當然,如果以其他標的代替原標的履行,並經合同債權人同意,則為代物清償,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即合同之債歸於消滅。

所謂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而使債消滅的現象。代物清償的條件包括:

1、須有原債權債務存在。至於原債之標的如何,在所不問。

2、須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既然是“合意”,則要求清償人和受領清償人就代物清償達成協議,僅清償人意思而無受領人同意之意思,則代物清償不成立。

3、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合同之債的內容,不論是財物、勞務抑或權利,均可相互替代,成立代物清償。即使同為財物,即使種類相異,亦不影響代物清償之成立,如以桑代槐,以鹿代馬等。

以上為代物清償的構成要件。欲使代物清償發生合同之債消滅後果,除了上述三個要件外,尚需受領清償人現實地受領給付,自不待言。

二、代物清償的效力

(一)合同之債消滅,合同債權的從權利隨之消滅;

(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一人所為之代物清償,使其他債務人一併免責;

(三)保證因保證人或主債務人為代物清償而使兩個債務一併消滅。

(四)原合同債務屬於有償合同發生者,清償人應保證代替給付沒有瑕疵(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否則可能構成瑕疵履行;

標籤:清償 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