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一、環保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從國家方面説,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説,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涉及到污染環境的一些違法行為的話,環保局是有管轄權的,但是環保局不能在不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就直接進行行政處罰,如果環保局的行政處罰程序或行政處罰決定有問題的,行政處罰相對人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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