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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養豬處罰標準

環保法養豬處罰標準

一些企業想要對企業關停的前因後果,以及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全方面的瞭解。其中包括以下幾點:關停原因、關停主體、關停程序、需要注意的其他問題等。關停就等於拆遷,就應該獲得合理補償。關停如果有充足的事實、充足的法律依據、充足的客觀事實理由,包括行政機關的承諾等等,都可以按照徵收拆遷的標準來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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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於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佈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並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徵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於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後,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但值得注意的是“按日計罰”再狠,總歸是一種以經濟為主的行政處罰。遏制企業違法排污,不能光算經濟賬,尤其在“違法排污”和“接受處罰或停產”之間,還存在更加隱蔽的違法排污選擇可能。事實上,2013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就發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14種“嚴重污染環境”的入刑標準。不過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存在入刑主體的甄別以及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如何銜接的問題。

另外,還有一個“賞罰分明”問題。既然對污染企業有嚴格懲罰,那對於守法企業,也應有相應的激勵措施,比如在税收政策上有所傾斜等。違法成本奇低,守法成本卻畸高,這既有失公平,也是一種不好的負面暗示,不利於環境守法氛圍的形成。

綜合上面所説的,保護環境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必須要做的事情,而且我國對於保護環境也是制定了相關的內容,就是為了防治一般工廠還有公民對環境進行污染,從而造成人員的傷害,所以,在看到有人破壞環境的時候就一定要進行舉報,處罰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