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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場建設標準

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建設標準,每個地區的規模化養豬場建設標準都不相同。各省可結合產業發展基礎、建設需求等情況;根據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因地制宜確定建設數量,科學設置分檔補助標準。
國務院《禽畜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養豬場建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