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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我國是可以對某些合同進行解除的,一般都是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做出的行為,那麼在我國合同解除權的使用是沒有規定的嗎?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吧。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為準;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為自解除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時間。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雙方協商一致;

2、出現約定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相信大家通過閲讀上面的文章對於合同解除權的使用期限都有一定的瞭解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您快速的走出您目前的困境,若您覺得小編所編輯文章不能夠解除您的困惑。您可以具體詢問我們本站網站裏關於合同方面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