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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租賃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一般是一個月。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另一方送達退房通知,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或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