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期限是多久?
一、合同的解除期限是多久?
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二、性質
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根據形成權的法律特徵,在通常情況下,形成權以單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説,實現形成權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請求,也不需要進行強制執行,所以行使形成權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過在例外情況下,形成權只能通過司法途徑來行使,此類形成權又稱為形成訴權,它主要出現在親屬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關係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權限的剝奪、公司解散、開除股東等。而合同解除權為形成權,屬於私力救濟權,由債權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張解除的當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之訴,但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必須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能夠控制的地方。
三、主體
關於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首先,應當是合同當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對此,無論是從原《經濟合同法》第27條、第28條所規定的,當出現瞭解除權行使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且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5條所做的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看,中國法律對於合同解除權的規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時,始終堅持一個原則,即都將合同的解除權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而未賦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機構。其次,在實踐中須注意的是在通常情況下只有守約方才享有解除權,違約一方不享有解除權。這對於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審查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明確享有解除權的主體是誰,然後做出正確裁決來説是很重要的。
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是會在進行約定後簽訂相應的合同,那麼在合同中也是需要寫明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合同履行的具體期限,如果説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有任何一方做出違反合同的行為後,沒有違約的一方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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