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呢?合同的可撤銷權會因可撤銷事由的存在而產生,也會因發生撤銷權消滅的情形而消失。合同可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瞭解不吧。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1、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但應當明確起算時間是不同的,《民法典》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釋的規定為“自行為成立時起”。這個規定明確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在1年內撤銷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時該撤銷權則歸於消滅,可撤銷合同便絕對有效。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
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其行使主體、行使期限、行使方式都必須有所瞭解。避免在行使的過程中因為上述原因的產生導致撤銷權的消滅。以上便是小編整理的合同撤銷權消滅的全部知識,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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