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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可以怎麼解除

競業協議的解除:
1、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用人單位解除。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可以解除。
3、勞動者要求解除。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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