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撤銷權消滅,但是不知道撤銷權消滅的原因是什麼,並且也不知道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接下來本站就帶大家去了解下撤銷權消滅的情形以及其他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撤銷權是一種權利,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或者變更該合同,也可以放棄撤銷權,不行使該權利。
一、以下有兩種情形,當事人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此種合同的後果,則法律就會讓此種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即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不利於加快交易的發展;同時還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准予撤銷時,由於時間太長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但要注意的是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該當事人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利,那麼當事人就必須接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本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但這“1年”是一個不變的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能要求延長該期間。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因此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撤銷權。當事人可以以兩種方式放棄撤銷權:第一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以明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行為是很典型的對權利的處分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明確表示可以是用口頭的方法明確表示,也可以是用書面的方法明確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撤銷權的放棄。第二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放棄其具有的撤銷權時,並不一定要向當事人明確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來放棄該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後,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該撤銷權消滅,合同產生絕對的效力,該當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銷該合同,而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
從以上內容我們瞭解到了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第二種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以上內容還介紹到了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後,該撤銷權消滅,合同產生絕對的效力,該當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銷該合同,而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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