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撤銷權消滅的形式有什麼,什麼情況下撤銷權消滅

熱門城市:鑲黃旗律師 保山律師 十堰律師 正鑲白旗律師 昭通律師 青海律師 正藍旗律師 紅河律師 株洲律師

撤銷權消滅的形式有什麼,什麼情況下撤銷權消滅

在債務事件中,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知識,往往會被人鑽了空子,造成一些損失,那麼在這其中有什麼需要知道的呢?債務中什麼是撤銷權呢?撤銷權在什麼情況下又會消滅呢?撤銷權消滅的形式又有什麼呢?,本文將為您介紹相關內容,本站為您解答。

一、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説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為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二、撤銷權消滅的形式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撤銷權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撤銷合同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人只能是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合同中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

(1)依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2)撤銷權消滅的形式

1、在法定的行使期間裏撤銷權人未曾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各國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規定該種權利必須在一定的期間內行使,一旦該期間經過,則撤銷權亦歸於消滅,不能夠再行使。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期間便是1年,該期間是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即除斥期間。該1年的法定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欺詐之日起計算),如若撤銷權人在此期限內不行使撤銷權,那麼撤銷權因期間的經過而消滅,相應的,可撤銷合同亦變成有效合同。如前所述,對於撤銷的事由還應做進一步的具體劃分,即區分欺詐與受脅迫之間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該做不同的起算。

2、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該撤銷權消滅。此乃撤銷權消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由於撤銷權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因而對於撤銷權能否被放棄,理論上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撤銷權人能夠放棄其撤銷權。權利最大的特點就是權利人可以放棄其權利,如果不能放棄,那權利亦不能稱之為權利了。因此,撤銷權作為撤銷權人享有的專屬權利,撤銷權人在擁有行使權利的同時當然地亦擁有放棄行使的權利。在可撤銷合同之中,可能由於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撤銷權人會選擇放棄行使撤銷權,這是撤銷權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尊重。

本文前部分講述了撤銷權的相關知識,為讀者理解正文解決一些不知道的知識,能更好的理解文章中所涉及到的撤銷權;第二部分主要就是講述撤銷權的消滅的各項知識,有撤銷權消失的幾種情形,及撤銷權消滅的形式,希望本文讓為讀者們瞭解到更多的關於撤銷權的知識,希望能解決您的麻煩。

標籤: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