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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外派人員需要同母公司解除合同嗎?

一、跨國公司外派人員同母公司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及相關問題

跨國公司外派人員需要同母公司解除合同嗎?

1.公司分立,設立的子公司是獨立法人還是依託母體的分支機構

前者應當簽訂新的勞動合同,解除原公司的勞動關係;後者則不能解除關係(子公司依託母體沒有獨立的用人資格)

2、關於社保

先解除原勞動關係,之後攜帶相關材料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由新公司人事辦理社保轉接手續,注意看着點,別讓社保出現中斷一個月的情況,建議在新公司勞動保障登記證辦理完畢後再建立勞動關係

3、關於工作年限的連續性

重點是看在和母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時母公司是否支付了相應補償,則可以視為解除關係,到新公司勞動年限連續性重新計算;如果沒有支付補償,則新公司應當接受原有的勞動年限連續關係

注意:在有些單位,單位分立子公司時,會以要建立新的勞動關係為由,要求員工先辭職,由於辭職是勞動者單方面行為,這樣公司可以不花一分錢就中斷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而新公司則從頭再接受勞動者和勞動關係,所以在變更勞動關係時,一定不要走辭職-新上崗路線,一定要原公司給予足夠的補償或書面確認連續勞動關係,最大程度保障職工利益

公司要通過與員工簽訂《變更勞動合同主體協議》來説明:

1、用工主體是現在的子公司,

2、社保等由分公司繳納,

3、員工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而且,社保機構不要看勞動合同,就只要現在子公司出個證明,證明員工是在子公司工作就可以了。

二、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由上可以得出:如果跨國公司外派人員要同母公司解除合同,首先要看這個子公司的性質,它是獨立的還是靠着母公司的,如果是獨立的話就需要解除合同了,所以大家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然後具體對待,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的答案,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榆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