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需要和分公司籤合同嗎?
一、母公司需要和分公司籤合同嗎?
是可以不用簽訂的;
分公司並不是獨立法人,只是總公司的分設機構罷了,權利義務還要總公司承擔。公司與分公司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籤合同,並不能憑這樣的合同對抗第三人。
二、旗下分公司可以籤合同嗎?
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領取營業執照了的,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就是並不一定需要蓋總公司公章,可以蓋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為了幫總公司開拓市場,方便總公司的經營,並不是事事都需要過問總公司的,如果分公司連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都沒有,那就不符合總公司設立它的初衷了。
(一)、分公司只要是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即為有效
(1)分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
實質上,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是代理的法律關係,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代理人。總公司授權了分公司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事先審查其授權委託書,看看總公司是否有授權,授權的範圍又包不包括你們合同相議的。為了謹慎起見,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公章。
(2)超出總公司授權範圍簽訂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的相對人沒有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事後才知道總公司並沒有授權或者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超過了授權範圍,合同也不會淪為無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請求總公司追認,得到總公司追認後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變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總公司追認前,善意的合同相對人可以通知撤銷。
(3)沒有得到授權但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沒有得到總公司的代理權、超越總公司授權的範圍或者代理權被終止、被限制後,仍然對外訂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適用表見代理制度,該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總公司明知行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2、分公司持有總公司公章訂立合同的;
3、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範圍不明的;
4、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已經終止或者已經限制了某些範圍,但是並沒有及時通知讓相對人知悉的;
(二)、分公司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範圍為他人簽訂保證合同的,該保證合同無效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提供保證需要經過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總公司沒有授權而分公司擅自對外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債務人、保證人(分公司)、債權人應當按照過錯原則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分公司的賠償責任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
對外保證經過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的,保證合同有效,但是如果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的,應當由分公司承擔全部保證合同的保證責任。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的全部債務的,由總公司承擔。
綜合上面所説的,母公司就是屬於分公司的總公司,公司與公司內部之間是可以簽訂也可以不用簽訂合同的,公司法對此也是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在處理公司內部事情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公司法的條款來進行辦理,從而讓雙方都不會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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