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如何理解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一、在我國如何理解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可以變更或撤銷。所謂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如何判斷合同屬於因重大誤解訂立?
在實際辦中,判斷是否屬於重大誤解難度較大,但通常認為構成重大誤解應當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 誤解的“事實”是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合同訂立後發生的出乎預料的事實不構成重大誤解;
2、 該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
3、 重大誤解必須是本質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的本質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作出簽訂合同的決定;
4、 重大誤解不是出於合同當事人的重大過失引起的,否則該當事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合同;
5、 單方重大誤解還必須是重大誤解將使合同的執行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6、判斷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還應當根據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及其認識能力進行。
三、誤解的條件
1.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着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在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後,另一方當事人知道對方已經發生了誤解並利用此種誤解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我們認為,儘管對方當事人出於惡意,但這並不影響重大誤解的構成。因為在單方誤解的情況下,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惡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銷以後作為確定責任的一種根據,而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我們往往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把合同的相關事件瞭解清楚,防止出現不必要的麻煩。但是由於人們的粗心大意,總是導致意外事件的發生。比如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再遇到此類事件的時候,可以通過協商進行撤銷合同,或者是重新簽訂新的合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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