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應履行附隨義務是合理的嗎?
一、賣方應履行附隨義務是合理的嗎?
賣方應履行附隨義務是合理的。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二、相關內容拓展
在合同義務羣中,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核心。在學理上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前者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的,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如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意義,對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起輔助作用的義務。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在學理上可分為三點: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着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3.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賣方應履行附隨義務是必須的,對於正式的合同中沒有涉及到或者漏掉的條款,可以在合同的補充協議也就是隨付義務中進行補充,經過雙方的簽字確認該隨付義務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保護。建議大家在簽訂合同或者隨付義務時一定要仔細閲讀,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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