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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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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和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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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區別

一、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

二、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

三、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從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斷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種: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合同的形式不合法。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體不合格,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其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當事人之間尚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條款約束。合同無效標誌着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一經被確認無效,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不允許當事人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並引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