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區別都有哪些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區別都有哪些
合同成立並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實踐意義,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構成條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至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它着重強調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現。
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義不同。
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成立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雙方已就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取得共識。
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於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
3、作用的階段不同。
合同成立標誌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合同內容所反映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明確。
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
簡單地説,合同的成立標誌着合同訂立階段的結束,合同的生效則表明合同履行階段即將開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據。
4、責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的生效,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違約責任,所謂的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及適用定金罰則等。
5、賠償範圍不同。
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承擔的賠償範圍只限於信賴利益損失,所謂的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後,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並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後因對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且僅限於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
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承擔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不僅包括現有財產直接損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二、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其實是一個遞進的過程,首先當事人簽訂了合同之後,正常情況下意味着合同成立,若是簽訂的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同時簽訂合同的主體也是適格的,一般來説此時合同才會生效,而對於一些特殊的合同,如借款合同,通常是在交付了借款之後,合同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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