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合同後什麼是合同的變更解除
一、簽完合同後什麼是合同的變更解除?
合同的變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就其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而達成的協議。合同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
二、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93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的解除跟變更還是有區別的,因為合同變更後,雙方還需要繼續履行合同,但在合同解除後,也就不存在着履行合同的説法了,特定情況下解除合同不需要雙方協商,直接通知對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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