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簽訂合同後口頭變更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而言,我們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所運用的方式是書面簽訂的方式,但是很多情況下在書面簽訂了合同之後合同還會有許多問題,有時候當事人會採取口頭雙方協定的方式來對合同進行一個變更。那麼這樣的方式有效嗎,會造成怎樣的後果呢?下文詳細論述了以上問題。下文詳細論述了書面簽訂合同後口頭變更的合同有效嗎,供大家閲讀。
一、書面簽訂合同後口頭變更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如主合同約定變更應採取書面形式的,應遵循主合同約定採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如果未作出明確的變更形式約定,口頭變更也是有效力的。
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公章是否有效?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是有效的,並不規定簽字一定要配合蓋章,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未加蓋企業公章,原則上説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發法律風險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利訂立合同,如沒有加蓋企業公章,則易被認為相關合同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二、合同中塗改的部分是否有效
如單方對合同進行塗改,以改變了原有合同約定的,則改變的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合同簽訂之後,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後,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並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係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在日常生活中書面簽訂合同後如果需要口頭變更合同內容,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或者在一方當事人修改後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其修改的內容,則該口頭更正是有效的。書面簽訂合同後口頭變更的合同有效嗎就是以上這些內容,但是合同是否有效我們也要根據民法典來判斷其是否有無效的事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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