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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的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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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的效力是什麼
行政處罰決定的效力是什麼
1、公定力
(1)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即對任何人都產生被推定為合法有效且受到尊重的效力。
(2)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定力是一種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為保障行政處罰決定嚴肅實施和有效執行而設定的效力形式。
(3)需要指出的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允許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經審查,有權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撤銷或變更。也就是説,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定力主要體現在形式上。
2、確定力
行政處罰決定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亦稱不可變更力。行政處罰決定的確定力是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續併發生作用的保證。
3、強制力
(1)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不以被處罰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對被處罰當事人就具有拘束力,如果被處罰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確切地説,強制力是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以後產生的一種法律效力,一般要在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即被處罰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該項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後,才對當事人發生拘束力。
4、執行力
(1)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就具有使其內容得以完全實現的效力。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力主要表現為行政機關有權要求被處罰當事人履行義務,包括要求被處罰當事人自行履行義務和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
(2)強制執行力有兩種法定實現形式:一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二是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前一種情況下,依法享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在後一種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具有強制執行權,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