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老師合同毀約需要賠償嗎?
一、代課老師合同毀約需要賠償嗎?
需要賠償的,因為簽了合同想毀約,要支付違約金,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代課老師應履行哪些勞動義務?
1、誠信義務: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義務就其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向用人 單位如實説明。
2、守法義務: 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行為的法律。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理所當然地也應遵守法律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勞動者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的,應該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法或者違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是: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又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與其它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代課勞動與單位之間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責任歸結於用人單位,此時代課老師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以及補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不簽訂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救濟,如果代課勞動沒有過錯而單位將其辭退的,此時也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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