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執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執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擴展資料:
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區別如下:
一、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啟動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啟動暫緩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暫緩執行規定》的第3條、第7條、第9條;啟動中止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的第234條。
二、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作出法律文書的機構和名稱不同
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3條、第264條的規定,受託法院在委託法院通知駁回案外人異議、作出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裁定期間可以作出暫緩執行決定,名稱是暫緩執行決定書。
中止執行由執行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4條規定,受託法院無權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名稱是民事裁定書。
三、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同
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而中止執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的條件不同
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條件是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作出決定暫緩執行的事由消失,中止執行恢復的條件是中止執行的條件消滅。
法院如果在判決的時候讓某一方根據其侵害的事項而進行賠償或者履行其他的事項時,都是會要求在一定的時間裏儘快執行才能夠保證被侵害的人的公正,但是如果發現在執行時有特殊的情況而不能繼續下去的,就需要中止一下直到消除特殊情況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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