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小產權房並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稱的稱謂。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
小產權房建設在農村集體土地之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專有權利,是不能出讓、轉讓的。目前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給城鎮居民的行為是違法的,小產權房購買者獲得的鄉鎮產權或村集體組織相關證明文件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小產權房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並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並沒有禁止小產權房在同一集體組織成員之間流轉、買賣。
因此,只要同一集體成員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時買賣對方也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會認定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小產權房的類型:
1、通常意義上的小產權房:佔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築。(這個是最常見的)
2、限制銷售的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並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的不完全產權房。
3、軍產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後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4、部分二手房:一些二手房還沒辦理徵地手續及欠繳土地出讓金就進行交易,該類房屋的買賣合同會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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