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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錢不還法院如何處理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並且拿到勝訴的生效判決後,債務人不按照判決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民事借錢不還法院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