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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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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的區別
1、審理的對象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它既包括已過法定期限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審判決和裁定;既包括正在執行的,也包括已經執行完畢的;而二審程序的對象只限於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
2、提起的理由不同
處於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對提起審判監督的理由,法律有嚴格的限制,必須是經過有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有較充分的根據和理由認定生效裁判確有錯誤;而二審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訴或抗訴就能引起,不論上訴或抗訴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均必須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審理。
3、提起的期限不同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一般沒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精神,隨時發現,隨時糾正,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當然,如果原判錯將有罪判為無罪而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時,應受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而二審程序的上訴、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而無正當理由的,二審法院不予受理。
4、審理的法院不同
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審的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又可以是提審的任何上級法院;而有權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5、量刑原則不同
按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相當於重新審理,不論提起的主體如何,審理後量刑時,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既可加重,也可維持或減輕;而二審程序審理後的量刑,如果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訴的,須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只能維持原判或減輕刑罰,而不能加重刑罰。
6、提起程序的主體不同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主體為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須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構成提起主體;而二審程序的提起主體則包括由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近親屬、辯護人以及同級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針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可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