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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有哪些特徵,集體合同具有哪些效力

我們發現,有些時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其實是屬於集體合同。其實現在在部分單位還存在集體合同的情況,也就是由工會代表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約定,從而形成集體合同。那大家知道集體合同有哪些特徵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集體合同有哪些特徵 集體合同具有哪些效力

一、集體合同有哪些特徵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徵,即是平等主體基於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的規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徵:

(一)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二)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三)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四)集體合同採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五)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説,集體合同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六)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七)集體合同適用於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八)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係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

(九)集體合同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並且經法定程序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勞動關係雙方具有約束力;

(十)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係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二、集體合同具有哪些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這一規定明確了集體合同生效的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35條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關於勞動法律、法規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等級,根據《勞動法條文説明》第30條的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規定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即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高於集體合同。

經過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集體合同有哪些特徵了吧。在存在集體合同的情況下,其實一般勞動者都是簽訂集體合同的,但除非有特殊的情況,那麼可能會格外約定勞動合同的內容。至於集體合同的效力,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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