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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法律效力有哪些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現在三個方面: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合同涉及的地域和人員、合同終止時間等力。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詳細闡述的集體民法典律效力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集體合同法律效力有哪些

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麼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二)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問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麼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麼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三)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於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二、集體合同變更和解除:

一般而言,就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可以分為法定和約定的變更和解除:

(一)就約定變更和解除而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佈的《集體合同規定》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只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二)就法定變更和解除而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佈的《集體合同規定》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用人單位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集體合同與勞動者簽訂的一般合同的主要區別就是簽訂主體是職工代表。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全部信息,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着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內容,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您提供解決方案,謝謝閲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