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集體商標有哪些特徵?
集體商標具有以下特徵:
1.集體商標的所有權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屬於集體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此點與一般商標不同。
2.集體組織是否具有生產、銷售商品的能力或提供某項服務的能力均不影響該組織申請集體商標,並取得專用權,此點也與一般商標不同。
3.集體組織通常不得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組織內的各成員使用,此點與證明商標相同。但二者的主要不同點是,集體商標的使用人只侷限於特定組織的成員,而證明商標的使用人可以是符合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所有人。集體商標的各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使用集體商標時必須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必須符合使用集體商標的條件。
應當注意的是,雖然集體組織本身不使用集體商標,但它必須對其成員的使用實行監督。因為集體商標的使用如果違反相關的共同制定的章程,則商標局可以撤銷其註冊。在集體商標申請註冊時,應在註冊申請書中載明有關使用集體商標的規章;當規章需要變更時,應將變更結果通知商標局。集體組織成員在使用集體商標時,還可以使用本企業自己的商標。由於集體商標的特殊性,它不允許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企業使用,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集體商標是商標中的特例商標,它比普通商標更具有代表性和真實性。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因為集體商標有可能存在多個法人或者組織擁有,所以為了保障多個法人或者集體的利益所以集體商標又伴隨着許多羈絆。
集體商標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後。體現了其“共有”和“共享”的特點;
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註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註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名義擁有商標權;
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並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在我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的規定中,集體商標因為代表的是一個或者多個團隊,使用人和代表團隊的特殊性使得集體商標更加難申請,從集體商標的特徵中我們可以看到它的苛刻條件,所以是否要使用集體商標還需要各大組織集體自行商量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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