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否可以隨意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於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那麼要約是否可以隨意撤銷呢?撤銷要約是否要賠償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要約撤銷的相關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要約中有不可撤銷的表示
當要約中存在不可撤銷的意思表示時,不得撤銷要約。這種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
1、要約中已確定好承諾期限
要約人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即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要約。法律可推定為要約人放棄撤銷權的意思表示。實踐中,對於承諾期限的表達方式比較多樣。例如,在要約中規定,“請按要求在10天內將花卉送至工地”、“3個月內款到即發貨”等都屬於規定了承諾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在要約中,還可以從要約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為中推斷出要約為不可撤銷要約。下列情形都可以認為是明示表達要約不可撤銷:“我方將保持要約中列舉的條件不變,直到你方答覆為止”、“這是一個不可撤銷的要約”等,這是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的一個有效的聲明。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並不等於要約永遠有效,如果受要約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未作答覆,要約自動失效。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並依其信賴行事
此種情形指受要約人的信賴要約不會被撤銷,該信賴來源於兩方面:一方面為要約人的行為,例如受要約人和要約人二者存在商業上的往來,因而對雙方有所瞭解等情形,因此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並且依賴此進行行事;另一方面源於要約本身的性質,如某些要約需要在承諾前進行廣泛的、昂貴的調查,或者某一要約的發出意在允許受要約人繼續向第三方發出要約。
一旦受要約人基於對要約不可撤銷的信賴做出了相應的行為(包括為生產所做的準備、購買或者租用材料或設備、負擔生產費用等等。)只要這些行為在有關的交易領域中被視為是正常的,就應該視為已經為合同的履行作了準備工作,則該要約不得撤銷。
例如,甲乙二人協商投資某地產項目,甲向乙發出一份承包要約,乙遂參與了地皮投標。投中後,甲卻要撤銷該要約,那麼就必須承擔受要約人乙所遭受的損失。
實踐中,要約的隨意撤銷經常導致要約人的隨意性和不負責任,並給受要約人帶來可能的損害。因此,要約人在接受要約時務必要謹慎對待,如有不解,請及時諮詢相關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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